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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旧准则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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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0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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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旧准则主要差异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包括: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定义解释有变化、会计估计的要求、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了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条款、披露差异。
  一、增加了一些新条款
  1、增加了准则的范围条款。新准则第二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2、增加了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旧准则没有提及。
  二、定义解释有变化
  新准则不仅对原有术语的名称进行了修订,还修改、增加了一些定义。具体包括:
  1、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定义。
  2、修改了“会计政策”定义。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定义所称的会计政策,其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宽泛,实质上包含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一般原则、具体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甚至还包含某些非会计假设。
  3、增加了“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新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此项定义是为解决在实务中,对一项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差错更正的判断有分歧情况。
  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三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和披露进行规范。新准则规定将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分别采用的“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未来适用法”均进行了定义。其中“追溯重述法”是新准则增加的定义,“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会计估计的要求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四、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1、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将新旧准则对比后不难发现,新准则只规范重要的差错,但对于前期重要差错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五、进一步规范了追溯调整或者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1、旧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2、当对前期追溯采用会计政策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区分了两种情况提供了解决办法:如果确定差错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发现差错当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期初余额;如果在变更当期期初确定所有期间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自最早的切实可行日调整比较信息,采用未来适用法运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在“追溯调整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变更当期)的期初,将新的会计政策运用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并对该期每一受影响的权益的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3、当以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错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也区分了两种情况提供了解决办法:如果确定差错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发现差错当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期初余额;如果在当期期初确定差错对所有前期的累积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自最早的切实可行日重述比较信息,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差错。
  六、披露差异
  1、前期差错更正披露。新准则增加了要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等信息。
  2、会计政策变更披露。新准则增加了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
  最后,新准则第十八条还增加了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再重复披露的规定。

原文地址:http://hi.baidu.com/xiaodongkuai ... fec8889e5146af.html
发表于 2008-4-4 16: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很精彩,文章很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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