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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应该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的问题。
我们通过对现行税制的研究,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个要点。
一、存货方法的选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方、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不同的利润的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一般说来,在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低的期末存货、销售毛利和企业所得税,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如果物价持续下跌,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高的期末存货、销售毛利和企业所得税,采用先进先出法其结果恰恰相反;不论物价走趋如何,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核算的结果总是介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 根据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方、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企业的计价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办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娈的,应当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各务机关批准。”但没有明确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必须采用同一种存货计价方法,这就意味着税法允许企业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计算应交税金时采取的存货计价方法不一致。 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当物价持续上涨时,如果企业正处于免税期,应选用先进先出法,否则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势就无法发挥。
二、选择投资地区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区域内有不同的优惠规定,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三、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从2000年1月1日起,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该办法同时又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定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选择费用分摊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 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五、选择就业人员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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