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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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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15: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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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2008-0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表于 2008-5-24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拜读了。谢谢
发表于 2008-5-24 20: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单位募集的捐款,啥子纸片片都摸得.
发表于 2008-5-25 0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的真是及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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