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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的财务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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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7: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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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商房地产集团的财务管理探索

作为一家资产规模近百亿的大企业,集团公司经五六年的变迁形成了以房地产投资经营为主的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控股架构的企业集团,从集团成立以来,实践中的管理运作不时地在面对不少的管理难题。
随着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受制于市场控制的约束。控股企业的组织控制正受到内外多方面的冲击,从而集团总部的传统管理方式面临挑战,或者说“多元化控股企业怎么管”的问题已经成为股权分散背景下集团母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
  总体管理分析
  所谓多元化控股企业的管理,至少可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多元化,表明集团属下利润中心及行业多。由于业务种类和管理范围之广,集团不可能完全按单一业务实体一样的管法;二是控股企业,表明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很多都是非全资附属企业,集团只是控股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按全资附属企业或类似业务部门一样的管法。集团总部由此就需要重新定位,找准管理的着力点,抓住应该管、值得管、管得了或管得好的,放掉不该管、不值得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说到底,管理多元化控股企业最核心的就是要站在出资人角度做个合格的控股股东,在平衡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模式,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出资人管理从根本上说属于公司治理问题,是公司战略导向的范畴,而不是公司管理者日常考虑的经营管理问题。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治理倾向冲击我们的管理并引起运行中的摩擦,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是认为控股母公司与少数权益股东一样,都是出资人,子公司只要能满足一般股东的要求就可以了,集团总部不需要管得更多,一切按市场化运作;二是认为控股母公司是财务和经营投资者,不是策略性投资者和单一业务实体,集团总部必须体现控制权及维护控股范围的整体利益,一切按组织化管理。
  两种治理倾向实际上反映了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论争。第一种倾向强调股权多元化公司的市场控制,是就一般出资人而言的,并没有考虑到主要出资人是控股企业集团时存在的组织资源和组织功能。或者说忽视了组织控制。因为公司治理同样要讲效率,组织结构、管理框架乃至监控系统的设置和运行都应充分考虑如何降低组织控制的成本,使组织资源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实际上对全资子公司来说,很多情况下董事会仅是一个名义上的机构,只负责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在决策管理系统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层次。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而是直接由集团总部来实施。第二种倾向强调控股母公司的组织控制,是就主要出资人而言的。并没有考虑到股权多元化市场运行的法则。或者说忽视了市场控制。因为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或者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也是之所以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的依据,控股股东同样需要通过这一套公司治理框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实际上对非全资子公司来说,既不能试图以组织控制来代替市场控制,也不能盲目崇尚市场控制而抵制组织控制,两者之间需要找到一种平衡,从而使得公司治理效率最高,最终实现有效的治理。
基本管理框架
  1.管人。
    “管人”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这一点实际上对习惯于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弱化董事会运作机制、董事会名义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等行政管理模式形成挑战,另一方面也对只重视选人而忽视与其连为一体的薪酬体系安排的传统做法提出疑问。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董事会受出资人之托对公司大政方针进行决策和对经营过程进行监督,董事会的弱化及与经理层的过分重合势必破坏其运行机制,使出资人的监督管理难以传递;董事会和经理层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董事会不仅需要独立于经理层,而且还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同时,经理报酬问题还是整个激励机制的核心和公司治理最积极的方面。因而监督管理固然重要,但如果能通过适当的激励手段让经理人的利益与出资人的利益一致起来,岂不更好?仅此一项,出资人就有很多严谨细致的工作要做。
  2.管资本。
    因为“管资产”的提法本身并不准确,因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对其资产的经营权。出资人按理是不能直接干预所出资企业法人财产运作的,而只能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行使权利,或者说通过“管事”的方式对有关资产的重大决策进行管理,而不是直接“管资产”。从产权关系来说,出资人只能管自己的资产,但对所出资企业来说,这部分外来的“资产”变成了自身的资本,因而“管资本”才是出资人的真正权利,是一种价值形态的权利。由此可见,控股集团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控股资产”,有的只是“控股资本”,此外还有非控股的债权人权益,这样由股权和债权融合形成的资产自然就无法分清控股与非控股的对应关系了。明白了这个道理,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的管理就不会陷于事无巨细或因小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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