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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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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10: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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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05年8月13日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最佳现金流量,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促进集团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系指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各类子公司);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公司;二级子公司系指由子公司控制的公司;中大集团系指集团公司和上述各类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类子公司。各类子公司在遵守本制度基础上,可以根据本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充分体现以产权为依托的新型母子公司关系,从维护出资人的资本权益和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目标出发,同时有利于各类子公司按照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 集团内部实行“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的相对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财务管理均纳入集团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七条          职责和权限划分
(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职责权限:
1.        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管理
制定中大集团内部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各类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资金管理
⑴根据集团各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制定和落实稳健的财务政策,并通过合理的财务控制手段和财务杠杆,使公司保持适度的负债水平和合理的现金流量。
⑵建立有效的现金流向分级管理责任机制和控制体系,对现金流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提高现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⑶统筹现金来源,由集团财务管理总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部企业的资金结算和资金余缺调剂。
⑷制定集团内部授信政策,核定各类子公司的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内部资金借款,以及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3.投资管理
⑴投资行为包括以货币资金或以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以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长期、短期投资行为;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购买大型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行为也作为投资管理。
⑵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须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规则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⑶各类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均须按照《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实施。
4.对外担保
⑴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本制度所指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和资产质押担保。
⑵集团公司为各类子公司因经营需要提供借款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同意,担保总额应控制在业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的担保额度内。
⑶子公司为其控制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该公司董事长签字。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
⑷子公司除为集团公司和其控制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得为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和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财务组织管理
主要是集团内部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主管人员的选派以及财务人员的考核、管理。
6、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财务分析制度和财务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通过分析和检查,了解各类子公司执行国家政策和内部制度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形成集团内部信息反馈和预警纠错机制,促进中大集团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二)  各类子公司的职责权限
1.根据国家和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在中大集团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
3.        合理筹集资金,有效使用资金。
4.        做好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审核,为所在企业提供决策信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和支持符合集团产业发展和投资方向的经营、投资资金。在资金安排和利率等方面向股东贡献值高的业务和信用优良的企业倾斜。
2.计划性原则。加强现金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特别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和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定期编制和及时修正资金需求和支付进度计划。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在认真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背景基础上,根据集团各产业经营需求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控制现金流入、流出数额以及流入、流出进度的建议,并通过合理的财务控制手段和财务杠杆,保持公司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3.有偿使用原则。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借款,实行“存贷分离,差别利率,分别计息”办法,参照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供融资担保的,内部授信额度内的担保以及各类子公司上存到集团公司的存款所对应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超额度担保,借款单位按担保金额支付1‰/月担保费。
4.控制风险原则。风险包括由于经营、投资、筹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财务、经营和道德等风险。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应不断强化现金流向的风险管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现金流管理责任合同的有关约束条款。严格对赊销业务和预付款项的审批管理,控制对各类风险业务的资金投放。
第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管理
建立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为核心的资金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的资金统筹管理和除异地企业外的各类子公司的现金收支结算。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按行业业务特点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一)        集团内部资金的统筹管理
1、各类子公司除正常经营或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以外的闲余资金一般应集中上存到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2.集团财务管理总部应根据子公司的资金收、付计划以及内部授信情况,汇总编制月度资金计划,并进行合理、统筹安排,尽可能保证计划内资金的落实。
3.对计划外的临时大额资金(500万元以上)需要,用款单位须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财务结算中心提出申请,以便安排资金。
(二)        集团内部融资统筹管理
1、集团各类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足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或向集团公司借款解决。
2.集团公司对各类子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内部授信额度内。集团内部授信额度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会同子公司根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行业特点以及实际财务状况,经综合评定后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集团公司对各类子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当落实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
(三)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管理
1.进出口企业营运资金原则上控制在企业自有资金内,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由企业按其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支配资金,但应保证资金用于正常业务经营,不得违反相关业务、财务等制度和规定以及超越权限将经营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进出口企业确因扩大经营或投资需要而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集团公司借款或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集团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对该企业年度内部信用评估确定的授信额度。
3 .按照控制风险和效益优先原则,重点加强对无信用额度或超信用额度赊销业务的控制管理以及对逾期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
(四)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管理
1、房地产企业土地储备和项目开发立项须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资金应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在建项目开发计划,按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售房款回笼情况实行预算控制管理。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所开发项目的项目资金预算,每月制定详细的资金筹集方案和还款计划并报告上一级主管企业。所有的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对外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招、拍、挂,工程及材料设备款等),均须严格按照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和规定。
3、中大房产集团公司应对各项目的开发进度、项目资金投放及销售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汇总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
(五)        其他经营公司资金管理
1、从事证券、期货类和对外提供服务等其他经营单位的营运资金原则上控制在企业自由资金内,并应保证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2、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管理应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和为客户透支保证金行为。
3、期货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以及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经营和投资业务。
(六)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
集团公司和各类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资金列入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由实施投资项目的公司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
2、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
⑴设立分、子公司和对外参股、收购外部企业股权等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内部有关制度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实施投资行为的公司的财务部门凭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需要集团公司批准的还需凭集团公司的批准意见,尚可支付投资款。
⑵除中大集团投资公司外,各类子公司一般不得从事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资活动,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确定当年短期投资总额度,财务部门应根据所批准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控制付款。
⑶购置房屋、汽车,生产企业购置机器设备资金使用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对各项资产的取得、资产的处置和资产日常管理进行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执行《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成本控制不仅局限于对成本项目的事中和事后控制,而应对经济业务的所有环节进行事先控制和全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成本控制应结合企业经营目标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控制应遵守《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集团各类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并结合各自经营目标,对原材料、商品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结算、费用管理等制定具体的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经营者和企业财务人员应切实树立依法经营,按规纳税的观念。企业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有关税务政策,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经济业务,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决策层要积极利用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熟知优势,对相关经济业务与财务人员进行共同磋商,以达到合理节税或避免不必要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十九条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足额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七章   信用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树立中大集团诚信经营理念,控制和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客户资信管理。
建立和完善重要客户的信息资料库,信息覆盖逐步从外贸领域向其它产业领域拓展。在收集和积累信息的基础上对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归类和分析,根据需要做出评估,为集团内各经营企业有关决策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重要的客户信息,避免和减少由于客户信用产生的交易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依据。
2.        对相关业务的信用风险控制。
重点加强对商品经营、工程项目等发生的赊销和各类预付款项的事前控制管理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中对合资合作单位资信状况评估和评价。所有的赊销放帐业务和对外支付预付款项必须根据授权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3、集团内部企业信用评价和内部授信。
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运行的基本原则,引入和参照金融机构和外部企业的先进评估方法,建立一套适合本集团企业特点、较科学的内部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为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管理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主要负责集团信用风险管理的日常管理以及保险和理赔事务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反馈集团公司和各类子公司财务信息和公司会计信息正确,真实、完整,保证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纠正实际工作可能存在的失误,提高中大集团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和各类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现金活动,以及反映该活动信息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主要内容为:①执行财务制度情况;②财务基础工作水平;③财务风险分析测评;④经济效益及财务参与管理的做法与效果;④财务人员的尽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财务分析制度和财务检查制度。财务检查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经理离任审计等。定期检查即对企业进行的年度财务检查;专项检查包括现金流向合规性、财务制度的完善与执行、以及其它个别经济、会计事项的检查;经理离任审计是根据大股东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要求对即将离任或任期届满的企业经理在任期内的盈亏、经济责任和期末资产质量等情况,配合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可以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组织,也可委托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如有必要也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上述人员不配合或阻碍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财务人员不配合或阻碍检查的,由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查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成书面报告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定期检查和经济离任审计结果必须向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通报,征询被查单位意见;该意见应作为检查过程资料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现象,应要求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有限规定分别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作出经济或行政处罚;财务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财务情况,作虚假财会记录的,对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根据财务检查得到的信息,以及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对各类子公司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负责人业绩进行评定,并作为核定财务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升降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对所有检查结果均记录在案,并保存5年以上。对其中重大或严重错误、失误,应报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对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业绩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不得向无关人员任意扩散检查目的、内容和结果。

第九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就是利用预算方法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和企业管理的各个部门进行管理控制,从而保证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预算目标应当体现企业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企业战略是企业长期经营的总括方针,通过预算定量化的指标体系使企业战略具有可操作性。
2、预算管理应当突出重点。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在预算指标设定、预算控制以及预算考核等方面选择重点。
3、通过预算考评与绩效奖惩相结合,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企业预算主要包括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或资本支出预算、货币资金预算。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特性分别由各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自下而上层层汇总编制。
第三十六条        预算流程
(一)预算的编制与安排
1.预算分整体预算、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整体预算即企业预算总目标,以集团内各生产经营主体为对象,分单位编制,并由集团公司做适当调整后汇总形成,如集团公司汇总形成的销售收入预算、资产负债预算、损益预算等。部门预算也可称为分项预算,即以特定的收支项目为对象,由各单位、部门编制整体预算下的单项预算,如费用预算、现金预算、固定资产及设备采购预算、项目开发进度预算等。
2.集团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目标对子公司和职能部门下达经营规模、利润目标、开发项目完成进度等目标计划,子公司和职能部门根据集团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单位自身经营特点和外部因素,进行指标分解落实,分别确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资金等预算,并据以形成各类预算报表。预算单位的预算报表及预算说明均需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意见。
3.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单位的综合预算和分项预算由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方案,结合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经综合平衡后,由集团公司以正式文件批复下达后执行。
4.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11月份,次年1月份由集团公司下达预算批复。
5.各预算单位应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利差异(收入和利润增加,费用和亏损降低)达到30%以上,不利差异(收入和利润降低,费用和亏损上升)达20%以上的,应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所在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
(二)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1、预算经批复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定期对比预算目标进行分析检查 ,对发生执行结果发生不利差异的应查明原因,采取修正措施。以确保预算目标完成。
2、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掌握和分析综合预算和分项预算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实际执行结果严重偏离预算(指不利差异达20%以上),应向该单位发出预警纠错通知并报告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稽核部门应采用全面或抽样检查等方式监督预算单位的执行情况,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每半年向集团公司经营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对下半年预算目标提出工作安排。对确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同时,集团公司应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4. 预算调整一般在半年末进行。对遇到突发事件或因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方面发生了不可控制的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或导致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时,应由预算单位董事会作出调整预算决议后报集团公司予以调整。
(三)预算的考核和评价
企业业绩考评要以预算报告提供的客观数据为依据,建立与预算评价结果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章    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机构设置
1、集团公司设财务管理总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属于集团公司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财务管理工作。
2、各类子公司设财务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所控制的企业进行的财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聘免
1、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干部聘免管理办法》的聘免程序聘免。
2、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推荐,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实行委派制,由所在公司按法定程序聘免。
3、二级子公司的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集团财务管理总部确认后实行委派制,由所在公司按法定程序聘免。
4、各类子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可由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推荐、选择,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进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考评后,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管理和考核
1、集团内财务人员管理实行行政和业务双重管理制度和财务负责人定期交流制度。
2、根据各经营单位行业特点及经营规模设定会计岗位和财务人员人数,在不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条件下,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单位,会计岗位可以一人多岗和跨企业上岗。
3、委派的各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其人事关系在所委派的单位,行政关系归属所在单位。其薪酬和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金、基本福利以及在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4、财务人员的考核根据《中大集团会计岗位职责和规范标准》要求和各单位年度财务管理目标及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由委派单位财务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对财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5、对有重大失职或不称职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单位具有否决聘任的权利。对由于失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大集团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行。
发表于 2008-4-4 16: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岗位可以一人多岗和跨企业上岗,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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