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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转贴:新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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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15: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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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学习要点
专用发票的作废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提醒纳税人注意:
1、本次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作废发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退票时限、销售方、购买方操作要求;2、销售方未抄税,主要因纳税人现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支持月中多次抄税、在月中抄税后再作废发票会导致到税务机关报税数据与实际开票情况不一致,次月申报数据与报税信息不一致;3、新的使用规定要求,购买方认证相符的发票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发票不得退票并作废

专用发票汇总开具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应注意:
纳税人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纳税人应注意: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对未经认证发票(如超过90天未经认证的发票),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
提醒一般纳税人注意,取得的抵扣联,不论是否抵扣,均须及时认证,否则无法申请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必须暂依......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在此说明,对纳税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申报时按规定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取得《通知单》情形下,销售方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本帖最后由 KEVIN_671210 于 2007-11-5 12:28 编辑 ]
发表于 2007-4-3 21: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该很实用,对于有些东西我还很陌生
发表于 2007-4-3 21: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该很实用,对于有些东西我还很陌生
发表于 2007-4-15 2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该很实用,对于有些东西我还很陌生
发表于 2007-11-14 13: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该很实用,对于有些东西我还很陌生
当月作废的太麻烦
发表于 2007-11-23 14: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从十三条开始呢?楼主不妨把资料全部发全了啊。。。
发表于 2007-12-6 13: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11 10: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正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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