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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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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4: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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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发表于 2009-1-13 12: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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