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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哪些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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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4: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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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
  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职工福利经费的时候,应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再提取。请认真区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2008年能否能像往年一样计提坏账准备?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不予计提,坏账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准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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