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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新会计准则为基准,兼顾企业会计制度的实际,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修改。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根据《通知》,认真落实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
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修改了原有表式结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更名为“利润表”,利润分配部分调整至“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原“现金流量表”中的补充资料部分调整至报表附注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由附表调整为主表,并对表式及指标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二是修改了原有报表项目,资产负债表补充和调整了部分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由原来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单列,调整为所有者权益合计的其中项;利润表改变了利润的计算顺序,增加了部分项目;现金流量表增加了部分项目,如“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等指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设了“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明细科目。三是重新设计了报表说明和附注,对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作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通知》要求,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通知》规定,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通知》规定,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明确于2008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
《通知》确定2007年度企业决算报表上报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前,分别说明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上报内容,明确指出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非公经济企业年度报表可参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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