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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2007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详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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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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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详解
1、主表详解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表要求:
此项数据主要来源于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税收上应确
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其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明细表》第1行。


第2行“投资收益”:
填表要求:
填报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hide]
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1. 填表要求: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 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 明 细表》第6列第17行。

2. 要点提示: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清算处置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该行以正数反映,如果是负数时在投资转让损失中反映,不在本行反映。

第4行“补贴收入”:

1. 填表要求: 填报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该数据主要来自利润表中的补贴收入,会计中内容与税法规定的基本一致。

2. 要点提示:
①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门用途的不计入损益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其他应在实际收到或返还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 在会计核算上对退回增值税应记入补贴收入,对退回消费税、营业税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记营业外收入,对退回的所得税冲减所得税。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帐务处理。

③ 关于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说明*、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④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⑤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⑥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

⑦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但是及时性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此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第5行“其他收入”
填表要求:
①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

② 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项目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须详细研究具体情况和相关最新政策而定。

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上述1+2+3+4+5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填表要求:
①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② 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详见附表解释。

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填表要求:
① 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9行“期间费用”: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金额等于附表
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

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表要求: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
表》第9列第17行。

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表要求:
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
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
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表要求:
①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② 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表要求:
①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② 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表要求:
如为负数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
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18行“免税所得”: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金
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
的金额。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
① 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②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填表要求:
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21行“加计扣除额”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
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额为负数。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填表要求:
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
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第23行“适用税率”: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金额等于本表第22×23行。

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填表要求:
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
① 第26和27行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 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填表要求:

①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

② 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2列合计数。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上述24-25+26-27

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
①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

② 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 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表要求: 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行

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金额为本表第30-33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表要求: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附表的填写

申报表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2. 要点提示:
销售(营业)收入取消分行业列示的销售收入;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不在此项列示,此项数 来源于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应计入当期的视同销售收入 。

其他收入: 此项列示增加固定资产盘盈等营业外收入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等内容,此项数据主要来源于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3. 附表1的填写:
①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② 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③ 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④ 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⑤ 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
⑥ 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⑦ 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20: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表附表(6)--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2. 要点提示: 本表变化并不大,增加了“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一栏,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另一方面,加强了前后年度之间的数据衔接问题。便于实际工作中数据的填写。

3. 附表6的填写
① 第1列“年度”:填报公元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② 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报主表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③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④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

⑤ 第9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⑥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16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⑦ 第10列第6行 “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⑧ 第11列第1至5行“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 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16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⑨ 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申报表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2. 要点提示:

① 本表和旧表比起来,变动是很大的,主要是内容增加了很多,项目分类更加细化,其填列方法还是比较简单的。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所得部分的填写。

② 根据国税发[2001]118号文,只有被投资企业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间,其分回的利润才不用补税,而定期减低税率分回的利润是应该补税的。新表纳入不补税范围,说明从西部所投资企业在定期减低率期间分回的利润也不用补税了

3. 附表7的填写:
① 第1行“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② 第2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③ 第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④ 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⑤ 第5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⑥ 第6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⑦ 第7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⑧ 第8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

⑨ “减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按所列明细填写。

⑩ “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申报表附表(8)--捐赠支出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及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据以填报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捐赠项目”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分别计算填报。“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 等。

2. 要点提示:
① 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明确了各类税前扣除费用支出的基数,对捐赠支出而言,其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计算方法比以前简单。
② 新表的比旧表比起来,内容设计更加合理,层次更为清楚,填写也更为方便。

3. 附表8的填写

① 第1列“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填报接受捐赠的、税收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名称。

② 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填列。

③ 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按照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分具体项目分别填列。

④ 第4列“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⑤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⑥ 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20: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表附表(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1. 要点提示:
①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公式为: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② 第9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③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其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中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附表10的填写:

①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应缴纳和抵扣的所得税额。

② 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境外收入总额(包括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③ 第4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

④ 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4列。

⑤ 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

⑥ 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金额等于第5×6列。据此填入主表第26行。

⑦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需填第8、9、10列,如第8列>第9列,则按第9列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如第8列≤第9列,则第8+11列的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但该数额不得大于本表第9列的数额。

⑧ 第12列=上年的本表第12列+本表第10-11列。

⑨ 实行定率抵扣税额的纳税人,不填报第8至11列,需填报第13列,并按第13列的合计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


申报表附表(11)--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本表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9行;本表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填入附表四第2列第9行;本表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2. 要点提示:本表和旧表比起来,内容更合理,且反应了前后年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与实际工作联系更紧密,填写起来也更方便。

3. 附表11的填写
① 第1至4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并按支出类型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等。

② 第5行:“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③ 第6行“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附表一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④ 第7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照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或行业不同,分别填列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广告费支出允许全额扣除的,此行填100%。

⑤ 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第11行。


申报表附表(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发放、计提的全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数等情况。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至4列第10行 “本期纳税调增额”分别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至4行 “纳税调增金额”。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9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0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2. 要点提示:本表与旧表相比, 区分了“非工效挂钩企业” 与“工效挂钩企业” 的填列;在“非工效挂钩企业” 中,需填列“本期核准计税人数”与“计税工资标准”等内容。


3. 附表12的填写

① 第1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

② 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

③ 第3、4列第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④ 第7行“实际发放额”:各列分别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纳税人实际计提的三项经费,其中,第7行第2、3、4列=第6行第2、3、4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第7行3列(或4列)=7行1列×14%或1.5%、2.5%。

(一)非工效挂钩企业:
 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 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 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9行第1列×2%;第3列“福利费”=第9行第1列×14%;第4列“教育经费”=第9行第1列×1.5%(或经批准的2.5%)。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

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第1列第6行-第1列第10行;第2、3、4列“三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同第11行第1列。

(二)工效挂钩企业:
 第8行“动用结余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据此填入第10行第1列。

 第9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增加“当年结余额”,据此填入第11行第1列。第2、3、4列: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6行第1列时,为第6行第2、3、4列-第7行第2、3、4列,且不得小于或等于0。

 第11行“本年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⑤ 第12行“以前年度结余额”填报上年本表第14行的数额。

⑥ 第13行“本年动用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数(7行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⑦ 第14行“本期累计结余额”:金额等于第1列第11+12-13行的余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2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表附表(13)--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本年度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应作纳税调整额及以前年度确认折旧或摊销的时间性差异等。本表第11列第17行为正数时,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为负数时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第18行或第19行。

2. 要点提示:本表和原旧表相比,是有很大变化的,需要引起各纳税人的注意:
① 从形式上看,填写内容更多,分类更明确;

② 从内容上看,引入了几个新的概念,如“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本期资产计税成本”、“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等,针对各新的概念,在稍后具体填写时再详细讲解。

③ 第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是一个新增的概念。关于其填写要求上面已经说明。特别强调一下的是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只包括2003年以前受赠的,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及其折旧摊销不作调整。

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10列第17行“合计”为正数或负数时应分别填入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相应的位置。第10列第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⑤ 第11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是本次新增填写内容,也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 .

⑥ 第12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数额。


3. 附表13的填写
① 第1列:按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 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
 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 本列填写的数据跟旧表的有很大区别,旧表由“上年底资产原值或摊余价值”与“本年增加的资产”与“本年减少的资产”几项填写的,而新表是直接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本期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平均原值或折余价”,综合反应了企业全年整体资产状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与其他资产的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

② 第2列=第3+4+5+6列。

③ 第3至6列:按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第2、3、4、5、6列的填写与原来是一样的。

④ 第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⑤ 第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金额等于第1+7列或1-7列(7列为负数时)。

⑥ 第9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8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⑦ 第10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金额等于第2-9列。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⑧ 第11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⑨ 第12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一般等于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10列; 如果第7列有数据,即本期存在资产重估增值,2003年以前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也计提折旧的情况, 应予剔除。 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在本年度已作纳税调增, 将在以后应予纳税调减的部分. 如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10列)为负数的,则与本列无关。
⑩ 第13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5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⑪ 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减的部分。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或摊销在本年的扣除额。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⑫ 第15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12+13-14列。


申报表附表(14)--坏账损失明细表

1. 概述:本表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期初、期末坏账准备、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及会计、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
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本表第3列第2行数据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3行。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当本表第2列第5行小于第1列第5行时,第3列第5行填写差额数,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纳税调整金额”;当本表第2列第5行大于第1列第5行时,第3列第5行填写差额数(用“—”号表示),并据此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

2. 要点提示: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坏账损明细表和旧表比起来变动也是比较大的。
 从形式上看,新表比旧表填写的数据要少,格式更简单;
 从内容上看,新表比旧表各数据钩稽关系清晰明了;
 从填写要求上看,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与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的填写有所不同,需要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3. 附表14的填写

(一)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

① 第 1、2列第1行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金额分别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

② 第 1、2列第2行 “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会计处理的坏账损失及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

③ 第1、2列第3行 “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

④ 第1、2列第4行“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帐款余额”:即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按会计核算口径填列。

⑤ 第1列第5行 “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第1列第4行 ×会计计提比例-(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行+第1列第3行)。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坏账准备,用“-”号表示。

⑥ 第2列第5行 “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第2列第4行 ×税收规定的计提比例-(第2列第1行-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行)。该行与第1列第5行的差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

要点提示:
 针对纳税人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则本表的填写与旧表基本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企业是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故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这里也是分两种方法要求填写的。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列第2行 与第3行的填写,应分别为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 、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 ;坏账损失的报批程序按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进行。

(二)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

① 第1列第2行“会计金额”:超过第2列第2行“税收金额”的,作纳税调增,即:第2列第2行小于第1列第2行,其差额填入第3列第2行。第3列第2行填入附表四第13行。

② 第3 行1列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账损失;第3 行2列不填数据:第3行第3列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计入附表四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第3列=第1-2列

要点提示:
 因为在实务操作中,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很多中小公司都采用本方法,填写本表时,就只需填写第2行与第3行;

 注意上述第3列第2行与第3列第3行在填入附表四时是有所不同的,即分别填入附表四第13行与“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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