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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企业工资核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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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3: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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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的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工资总额=应发工资,不等于实发工资
一般情况下,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1、关于职工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2、关于职工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企业非全日制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关于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折算的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发表于 2008-4-14 15: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详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08-4-14 1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收藏!
一点疑问:文中提的是:广东省。其他地方是否有区别?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08-4-14 23: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实际差很远吧
发表于 2008-5-26 18: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学,不怕多
发表于 2008-5-27 13: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支持中。。。。。。。。。。。。。。。。。。。。
发表于 2008-5-28 09: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详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7: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_31:}好像不是按新准则走的吧????????
发表于 2009-5-20 23: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5# 瑞-瑞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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