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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及其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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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10: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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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及其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及其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一、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部分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然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是企业上缴社会的一种统筹费用,应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一样,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应挤占"应付福利费",因为从福利费的性质和开支范围来看,应付福利费就不应列支社会统筹费用。

  但是笔者认为,财政部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规定是一种沿袭与过渡。

  1、沿袭。基本医疗保险究其根本,仍属于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内容,与企业参加医保前内部报销医药费的性质相似,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本身就包括了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种沿袭和传统使财政部做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2、过渡。众所周知,参加医保前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参加医保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则会因此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因参加医保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造成参加医保前后损益不可比。为避免参加社会统筹对企业损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是财政部规定企业支付医疗保险费仍然列支应付福利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虽然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统筹费用,但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最终选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着一定道理的。

  二、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很多人士对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身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会计与税法上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笔者不同意以上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本意是允许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那样进行税前扣除,如要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允许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1、由于长期以来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使会计处理规定变化很快,税务规定以不变应万变,造成税务和会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永久性差异,使国家税务总局并不十分关注税务规定与企业账务处理接口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或许就没有意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列支科目是不同的,这属于会计专业方面的问题。因为《办法》第十五条谈到,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社会保障性缴款;同时第四十九条谈到,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再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designtimesp=19926>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养老或补充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一概而论的,并没有进行有意识的严格区分。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例如会计上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而财政部企业司每次发文在谈到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时都说成"公益金、盈余公积金",企业司所说的"盈余公积金"单指"一般盈余公积",是狭义的。

  2、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并不在意企业会计科目列支问题,因此会计处理如与其规定不一致就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因为使用这个科目就可以税前扣除,使用那个科目就不能税前扣除。例如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上经历了从"营业务收入"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转变,但是这两种账务处理并不会使企业多缴或少缴一分钱的所得税。照此推理,如果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列支"管理费用",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另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另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也应该可以税前扣除,此时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永久性差异必须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这样不同科目税前扣除的金额才能一致。

  3、从发文时间上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早于《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发后,不能因为财政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科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就能够税前扣除,财政部规定会计处理科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就不能税前扣除。否则岂不成了笑话。

  4、民间如此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还不出来明确一下,这仍然可以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默认企业在14%福利费之外可以再税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因为如果企业税务政策掌握不好多缴税,国家税务总局一般是"欢迎"的,各地方税务部门也是"一贯如此";而如果因为存在争议而少收税,国家税务总局很快就会现身予以明确。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的底线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再作税前扣除,因为以此为底线存在争议时只能使企业多缴税。

5、为了证明笔者的观点,下面再举一个最新的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4%之外再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直接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医疗保险费则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作者: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曹全清)
最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4%之外再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直接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医疗保险费则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发表于 2007-8-18 0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保险费则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发表于 2007-11-1 19: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进福利费哦
发表于 2007-11-24 01: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太感谢了,收下了。
发表于 2008-7-5 19: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8-4 17: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8-6 1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有深度 应该多学学
发表于 2009-5-16 2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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