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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企业所得税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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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4: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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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2:
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2、
税收优惠

3、
特别调整事项

4、
征收管理

与之关的法律法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l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39号文)

l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际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

l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

l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文)

l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税发[2008]23号文)

l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惩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

l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税人关于纳税人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税法的制定是借鉴了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这是一条反避税款)
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风险提示,例如
设立在境外特殊目的的企业,这些公司虽然控股中国公司,但其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企业
被中国境内人士最终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
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
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
以上企业很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因此,公司需要重新考虑原来由免税天堂公司(如 BVI
, Cayman)转投资设计的架构了,改为香港公司或与中国有税收协议的地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税率为25%),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按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学习税收优惠之前,我们先了解新税法的相关税率:
Ø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税率为25%

Ø
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

Ø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Ø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五种方式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归纳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二,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第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第五,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之外,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及避免对经济生活造成剧烈的波动,基于法的稳定性要求、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过渡性措施,即原本是依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过渡性措施。
我们今天学习的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包括:
        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        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        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        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同时也讲解一下关于过渡期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先来共同学习关于农林牧鱼项目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的项目包括: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但需要注意: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税收优惠开始享受的时间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与原法的第一个获利年度略有差别。
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        (财税[2008]116号文)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        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类似。
接下来我们重点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
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的工作包括: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发表于 2009-5-20 15: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
发表于 2009-5-20 17: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东西,看看
发表于 2009-6-3 09: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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