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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主要包括: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即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改,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影响。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五)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期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需要通过报表附注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这样,把“死”的“数字”和“活”的“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基本要求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主要强调如下几点: (1)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最为及时、最为新鲜的信息,唯其时效新鲜、重点突出,才更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2)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不仅是中期财务报告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中期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也应当遵循的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4)应当披露重要的事项与交易 企业在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企业除了应当按照“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之外,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必备内容 按照上述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就需要对这种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充分说明其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如空调企业三、四月份是销售发货高峰时期,但货款回收则可能集中于七、八月份。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对于关联方交易,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包括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已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企业在披露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六)中报确认与计量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成为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 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当即给予确认和计提,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七)会计估计的应用规定 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 (八)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根据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比如,第一季度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后,应该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调整的报表项目和附注内容有四项: 一是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 二是上年度第三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三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 四是对本年度第三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净利润影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