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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待核查帐户和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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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20: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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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去人行进行培训了,对我们企业来说主要是这次新规定的主要问题是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新规定。对于这个大家有什么新的的见解吗?
       比如:待核查帐户和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的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08-10-14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根据汇发[2008]30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90天以上进口延期付汇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纳入外债登记管理。
二、        自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90天以上进口延期付汇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没有延期付汇合同(或条款)的,在进口货物实际报关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汇登记。
三、        已经登记的延期付汇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办理延期登记注销手续。
四、        企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或注销手续,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网址:www.safesvc.gov.cn;也可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五、        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汇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特殊情况可向外汇局申请。
六、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或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再办理补登记。未经登记或补登记的延期付汇,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详细请见汇发[2008]30号文件,并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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