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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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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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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评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安徽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
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2)、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3)、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销货退回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帐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
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帐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帐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集团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集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集团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集团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集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办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坏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和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仓库管理制度
一、     物资入库验收制度
1、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品质部检验员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其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认真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三联,并签署。
2)、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3)、发货明细表。
4)、质保书。
5)进口物资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四证齐全。
6)、使用说明书。
7)、公司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
2、     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物资后,应对货物及凭证认真检查所收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当证件完全符合后,按公司物资检验制度规定提请品质部(及有关技术部门)进行质检,暂不验收,存放在待验区。
3、     技术质检应根据分管物资的特性,按不同规定办理。
4、     设备、备件质检由装备部发展部、品质部共同开箱检验,签证合格后由工程装备部统一管理。
5、     钢材由品质部检验签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6、     化工原材料由品质部会同技术部检验签字后,方可入库。
7、     对国外进口物资验收,应严格强调及时、全面、严格、慎重,遇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质量问题,要在索赔期内按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8、     入库物资验收合格无误后,由保管员签署、仓库主管复核签署才有效。
9、     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采购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
10、     物资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由采购员负责追加经济损失。
11、     如货已到,无论发票到或未到,均办理正式入库单,一式四联。
12、     通过全数的方式逐件进行数字验收,按实有数量验收,按重量计算的物资,应通过过磅员签发的磅单为准(空、重车分别过磅)按长度或M3计量的物资应丈量或量方。
13、     下列情况应严格把关,不准验收:
1)、无公司领导批准采购的。
2)、与合同订货单计划不符的。
3)、违反公司规定,采购员工作标准,没按规定进货渠道采购的。
4)、质量不合格的。
14、     公司自制的器具、配件的入库由制造部门填写入库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5、     待验收物资,不合格物资,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并督促抓紧处理,手续应健全。
16、     物资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便入库,而直接送到现场,保管员要亲自赴现场办理入库和发料手续。
仓库物资入库程序如下:





    不合格
    合格
     


二、     物资保管与保养
1、     根据不同类别、形状、特点、用途分库分区;保管要做到“三清”,“二齐”,“四号定位”摆放。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清
二齐:摆放整齐、库容整齐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     保管物资应做到“十不”,即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腐、不变质、不挥发、不漏、不爆、不混、按物资保管技术要求,适当进行加垫、通风、清洗、干燥、定期涂油或重新包装,存放不当应及时改进。
三、     物资出库管理
1、     保管员发料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领料单及计划限额进行发料,物资发放应视生产需要。既发整又发零。
2、     对退货物资由领料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冲帐手续。
3、     要注意审查各种领料单的合法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库。
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3)未验收入库物资
4)发料应对保质负责,严禁发不合格物资
5)、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4、实行一料一单。
其出库程序如下:








四、     清仓盘点和盘盈、盘亏、报废处理。
1、     保管员应坚持实地盘点法,年终进行全面盘点,盘点应做到:
1)、盘点时发现盈或亏应重复一次,重新核实,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做好记录。
2)、检查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器材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3)、清仓盘点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保管员查明真实原因,及时报告领导。
五、     帐务处理
1、     保管员应建立材料帐,并按规定项目仔细记好帐目。
2、     记帐要认真,帐、卡、物三相符,材料收支与结存要保持平衡。
3、     每月3号前填报收支结存月报表,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
1、     确定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1)、各种包装物的回收
2)各种容器的回收
3)金属料尖、边角余料,有色和黑色金属切屑。
4)不能再修复的工具、量具等
5)其它各种有用物资的回收
七、     仓库应设置废旧物资回收专柜,单独建帐。
1)     实行交旧领新(工具、电器,电机等)
2)     员工工种变动调离时,所领(借)的工、器具应退回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3)     报废物资、仓储容器、废料的变价收入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处理,收入均归公司财务部门入帐。[/hide]
发表于 2007-8-18 09: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
发表于 2007-8-25 2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当然要支持了。
发表于 2007-9-7 09: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不错不错!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08-2-17 13: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啊,值得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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