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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急!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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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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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3)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5)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中,第4条所指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项保险款是指个人缴纳部分吗?是解除合同的职工所有工作年限中个人缴款部分合计数?还是指在支付一次性养老金时当年的个人实际缴款合计数呢?这个保险缴费的时间范围是什么不是很明白。
   请指教。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08: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理啊

没人理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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