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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不要和陌生同事说话——职场惊现“职业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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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4: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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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和陌生同事说话——职场惊现“职业侦探”
时间: 2008-12-16 下午7:02  用户: 天王蜂  专业度: 409

王先生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经理,那天到他朋友新开的咨询公司办事,闲谈之中无意说起公司的一些所见所闻,并随口提了一些建议。没想到朋友对他的建议很感兴趣,随即提出让他扮作咨询客户,定期到公司来了解其员工的工作表现。起初王先生以为朋友在开玩笑,没想到朋友非常慎重,当场与他签订了一份年薪10万元的劳动合同。从此,王先生成了一名“职业侦探”。

    所谓“职业侦探”,就是一种特殊身份的员工,他们隐藏在普通员工中间,或者混在顾客之中,暗暗记下员工们的言行举止。向公司负责人汇报。“职业侦探”的真实身份只有总经理一人知道,但是由于他们的存在,那些只会做给总经理看,私下里却不努力的员工,将面临丢失“饭碗”的危险。

    由于行业的隐秘性,其从业人员的具体数字无法统计。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在上海从事这个行当的不低于1万人,他们的年薪可以拿到10万元以上。在国外,“职业侦探”、“商业间谍”早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但是在国内目前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职业。

    王先生坦言开始做“侦探”的感觉有些别扭,甚至踏入公司大门时总会有“阴暗”心理,和员工交往时,“别有用心”的感觉也特别强烈。但他告诫自己这是一份职业,必须要尽到合同上的责任,这样自己的心情可以平静一些。这时他长期以来练就的“八面玲珑”的本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没有多少时间,他就和员工们逐渐熟悉,大家一起吃饭、娱乐,甚至外出旅行,可谓“亲密无间”。当然,他也不断地“下情上达”,没办法,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嘛。他发现确是有许多“精辟言论”是身为老板永远无法听到的,他终于理解了老板的处境。

    王先生在“从业”过程中,也十分注意把握原则,决不无中生有,或恶意中伤,只是将事实如实地向老板反映。他说:“大概这就是干我们这行的‘职业道德’吧。通过这样一个隐秘的身份,我看到一些以前自己无法看到的事,理解了很多以前无法理解的道理,而这种感觉只有身处其中,才能体会。”

    俗话说:“高处不胜寒”,张先生是一家娱乐总汇的经理,当他出现的时候,员工似乎都表现得兢兢业业,但是背过脸去,他们又是如何表现的呢?多年来,他多少想听到来自底层真实的声音,但是,难啊!终于,他想出了雇佣“侦探”这样的“下策”。

    他愿意花十万年薪雇佣“职业侦探”的消息传出后,前来应聘的人络绎不绝,很多人都是冲着钱来的。其实,“职业侦探”的要求是很高的。“职业侦探”必须有敏税的观察力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还要善于与人沟通,并有独到的见解。尤其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保密。

    张先生表示:“不管怎么说,提高服务质量是我的终极目的,当然也会通过‘职业侦探’的情报对员工作出筛选。我们公司的“‘职业侦探’上岗后,决策层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质量,效果挺好。这十万元花得值得。”

    那么,公司员工的心态又如何?一位售楼小姐表示:我不知道我的公司里是否有这种“职业侦探”,至少到现在还没有听说过,但是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如果我的同事中谁是“职业侦探”,我肯定会鄙视他,我想所有的同事都会起鸡皮疙瘩。另外我们对公司也会产生反感。记得20年前,我在日本超短篇小说家星新一的作品中看到过类似的情节,想不到20年以后这一幕在中国大陆也上演了。也许有些企业会认同这种“企业文化”,但是我相信欧美的一流企业打死也不会这么干。第二,如果有人请我当“职业侦探”,出再多的钱我也不会干,别人把自己当成“知心人”,而自己却将这种“真挚”出卖,是否有些不道德?另外我也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周静芳教授认为:认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她说,依照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方说,“职业侦探”在充当顾客与某员工打交道的过程中,在不侵害他的合法权益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了这位员工营私舞弊的证据,公司就可以依法解除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美国人和我们打知识产权官司,不也是先以顾客身份买我们的产品?律师办案时收集证据,有时也不公开自己的身份。但是,如果“职业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也是无效的。

    雇佣“职业侦探”的目的,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无非就是绩效考核。所谓绩效考核,一般是指一个企业的上级管理人员对其下属员工在规定时间里所完成的绩效进行考察评定的过程。 北方交通大学林玳玳教授说,绩效考核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的标准要求是员工所知晓的、公开的,绩效考核者在考评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的态度进行考评。企业经营者要了解客户对某员工的反映可以进行客户调查,例如,问卷或座谈会。她认为,派人扮演成顾客只能偶尔为之,这种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员工的绩效。绩效的内容应该是全面的、长期的、多角度的。林教授明确表示:“至于派人扮成同事监察员工行为类似‘间谍’,我反对这种做法。因为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使员工有归属感,不能视员工为‘敌人’”。

  (© 世界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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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7: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存在这样的现象么,上海为什么要跟日本一样呢,哎
发表于 2011-5-31 15: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视员工为“敌人”!
发表于 2012-7-30 14: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顺便挣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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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09: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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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4: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视员工为“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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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8: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恐怖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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