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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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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7 09: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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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废止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全文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
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
废止第十条第(五)项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项
废止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废止第二条第二款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废止第十三条第二项
废止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废止第五条第五项第3目“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
废止第七条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废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内容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全文废止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废止附件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废止第四条第(四)项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废止附件1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其他均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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