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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写错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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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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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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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购货方未认证,请认购方将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退给销售方,由销售方据此填写红字发票同时填写相关说明与申请,报相关税务局。
具体的如何,可咨询销售方所在税务局或相关税务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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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3: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购货方未认证,请认购发将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退给销售方,由销售方据此填写红字发票同时填写相关说明与申请,报相关税务局。
具体的如何,可咨询销售方所在税务局或相关税务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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