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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文件——工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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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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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薛相坡 于 2011-9-15 13:11 编辑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税率表一: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发表于 2011-9-14 13: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资料。
发表于 2013-6-2 15: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关系大家的收入,要好好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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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0: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关系大家的收入,要好好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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