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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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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4: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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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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