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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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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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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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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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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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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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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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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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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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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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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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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我们不作详细说明,大家自己关注一下。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有效期限及资质的管理我们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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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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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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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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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其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只有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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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的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后面的过渡期优惠政策中再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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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我们简称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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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这里需注意的是,之前我们讲过,高新技术企业是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因此这个通知具体执行最早也只能是在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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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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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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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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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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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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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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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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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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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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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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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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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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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技术转让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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