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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5000元?75号文件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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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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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就有很多会计朋友们在传:“固定资产有价值标准啦,5000元以上的才属于固定资产。”这个说法的起缘于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这一款:“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左看右看笔者也没有从这一条款里看出税务给固定资产定了5000元这个价值标准的意思啊?相反“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所表达的意思难道不是说价值不到5000的固定资产吗!先有固定资产,而后才能选择适用该条款中可以一次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关于75 号第三款实务中笔者遇到过一系列的疑问,现在就将这些问题都叨叨下。其中一些问题从法条本可以得到答案,而别一些问题可能需要做点深入的思考。
问题1、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适用吗?
不一定哦。因为法条说的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法条说允许、可以与说应当、必须其所表达出来的是完全不同的意旨。允许、可以是一各权利模式,做为纳税人咱们可以选择是不是要这样做;而法条说应当、必须时则是一种义务模式,做为纳税人咱们只能按法条规定的去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表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2、对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有无限制?
这就要注意这一款中的这几个关键字了“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这里用的是持有而不像75号第一款与第二款中对于可以加速折旧的资产是如此表述的:“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几字之差其适用的范围就不一样啦。所以对于2014年前已经在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只要其购入时原价在5000元以下,都可以在这条政策出台后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适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此时又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有一项固定资产是2014年前购入的购入时原价6000元,2014年末账面价值为4000元,该项资产可否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呢?是不可以的,法条中的单位价值指的是购入时价值,而不是经过折旧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问题3、对于准备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能否直接在购入时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类科目?
这是一个实务中被问到的问题,为什么要强调下这点呢?因为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是个悖论,如果一项购入会计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那只能说明其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如果该购入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且也符合购入企业自身对固定资产所制定的金额标准,此时该购入就因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至于其因符合税法规定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又想采用税会一致的方式去处理则是一个采用何种方式计提折旧的问题,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问题。
所以,根本就不应该存在购入被企业认为是资产,账务处理时却直接计入费用的处理方式。故对于选择一次扣除且采用税会一致方式处理时,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1、购入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合规票据且未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折旧时(税会一致)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此后该资产企业正常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照常盘点,待该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即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时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清理。
问题4:采用税会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否就不需要填写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的A105081?
很遗憾的告诉各位,还是要填的!这两张表存在双重属性,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下发挥不同的作用。
最后延伸一个问题,对于选择采用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在会计处理上采取税会一致方式时,在发生一种特定的情形时可能会使企业处于税收上的不得境地。
当原用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可抵扣项目时,按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关于何为不动产净值,36号做了如下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前后一对照各位发现问题所在了吗?
假设:某企业将持有的一项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且原本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且会计上采用了税会一致的方式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如果在以后的经营当中(该资产正常折旧年限内),改变了该资产的用途将其用于了可以抵扣增值税项目,若资产在购入时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转用途的当期却会因前期已一次性计提折旧使用该资产税法上认可的净值为零,以至于将无法按正常折旧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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