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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增值税纳税额的计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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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3: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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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说明]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开业,主要生产销售体育器材,销售对象为学校、体委等部门。2001年实现含税销售额318万元,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该企业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8万元。2002年1月,榆林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其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决定对其补缴增值税。

[要求解答]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单位,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
=28.21(万元)
[案例168]
[案情说明]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31日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3月31日账面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

[要求解答]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账面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分析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 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会计处理]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0000
[案例168]
[案情说明]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2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3日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2)10月8日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3)10月17日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非免税药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上期无留抵税款。

[要求解答]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0(万元)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4(万元)
[案例168]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1日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华特佳(眉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签约规定: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按照零售价从华特佳(眉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购入一批商品,购进价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款34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234万元,华特佳(眉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另从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取得“补偿费”11.7万元,冲减当期营业费用。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份仅发生上述业务,且上期无留抵税款,[要求解答]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计算分析]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高价购入商品,并从购买方取得“补偿费”,应按平销行为处理。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1997]607号】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万元)
[特别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发表于 2007-12-25 14: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资料,正在学习中。
发表于 2007-12-26 21: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东东,借鉴一下还是不错的。
发表于 2007-12-27 13: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v得东西压,谢谢筒子们
发表于 2008-1-9 11: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顺便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08-1-17 17: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是多少?
发表于 2008-1-18 17: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08-1-20 18: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有没有新税法的介绍?
发表于 2008-1-21 19: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方法,值得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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