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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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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类型
| □征税□免税□减税
|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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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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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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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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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证编号(货物
进口证明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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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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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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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量(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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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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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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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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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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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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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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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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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效
凭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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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效
凭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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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效
凭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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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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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计税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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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免(减)税
条件或者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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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办理车辆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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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拟登
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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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声明: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声明:
现委托(姓名) (证件号码) 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提供的凭证、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交予此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 免(减)税条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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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价格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免(减)税额
| 实纳税额
| 滞纳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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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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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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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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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复核人(适用于免、减税申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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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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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注明的车辆购买方名称。“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 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ol]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其他有效凭证名称”“其他有效凭证号码”“其他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填写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不含税价格;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车辆,填写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填写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ol]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字母代码或者文字:[/ol]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A1.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
A2.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⑵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ol][/ol]⑶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悬挂专用号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ol][/ol]⑷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ol][/ol]⑸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E1.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
E2.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
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F1.防汛车辆
F2.森林消防车辆
F3.留学人员购买车辆F4.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F5.“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F6. 北京冬奥会新购车辆
F7. 新能源汽车F8. 减半征收挂车F9. 部队改挂车辆
F10. 国务院规定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车辆
※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直接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
※2.F1-F10,根据减、免税政策变化公告调整。
“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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